6月3日,据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:2024年8月,陈某在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台2023款进口越野车。合同写明车价75万元,其中贷款金额60万元。销售公司收到60万元分期款项后,开具了75万元机动车销售发票,并交付车辆。

购买的新车问题很快显现:后挡风玻璃漏水,后尾箱盖也有更换痕迹。陈某多次向某汽车销售公司反映案涉车辆后挡风玻璃漏水、后尾箱盖更换等问题。某汽车销售公司认可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受损,在销售前更换了后挡风玻璃、尾箱盖、后保险杠。陈某与该汽车销售公司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,遂诉至法院。陈某认为自己买车时并不知情,要求撤销合同、退还60万元购车款,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80万元。销售公司则认为,合同里已有手写内容,车辆问题也不影响正常使用,不应退一赔三。法院判决:一、撤销陈某与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《购车合同》;二、常德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返还购车款600000元,并支付惩罚性赔偿1800000元。




